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最新教材)(13)
时间:2018-0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5.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其他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转让新建房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2.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1)方法一:按评估价格扣除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方法二: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以扣除: ①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 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考点】土地增值税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考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考点】印花税的纳税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 2.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3.书立应税合同的当事人(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属于立合同人,不缴纳印花税。 4.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也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考点】经济合同 (一)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 (1)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3)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价值)的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收取费用(不扣减分包金额)的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承包金额的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1)按租赁金额(不包括租赁财产的价值)的1‰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