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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6)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5.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创业板的具体规定
 ①《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深主板的具体规定
  《深交所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中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3)中小板的具体规定
  《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注】中小板特别规定,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4)证券公司的具体规定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12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41号)规定,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
【总结】各板块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情形
板块 具体情形
创业板 (1)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2)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选董事
(3)选举独立董事
中小板 (1)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2)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选董事
深主板 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选董事、监事
沪主板 当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时选董事
【例题13•(2010年)】下列说法符合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的是(  )。
A.上市公司章程中可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B.选举一名监事时,需要进行累计投票
C.选举一名董事时,需要进行累计投票
D.进行表决时,独立董事可以委托非独立董事进行表决
考呗答案:A
网校解析:《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2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差额选举,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例题14•(2011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人员的选举中,需要采取累积投票的有(  )。
A.选举总经理时
B.选举一名董事时
C.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时
D.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考呗答案:CD
网校解析:B,当控股股东持股30%以上选举董事时。
6.征集投票权
(1)《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2)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3)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均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权利征集制度的实施细则,但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股比例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例题15•(2008年)】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下列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的有(  )。
A.董事会
B.独立董事
C.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
D.监事会
E.经理
考呗答案:ABC
二、董事与董事会
【大纲要求】

内容 程度
1.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 掌握
2.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
3.董事长的职权 掌握
4.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及决议方式 掌握
5.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熟悉
6.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掌握
【内容精讲】
(一)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
1.董事的任职资格
(1)基本规定
  对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五条均进行了规定,其中《章程指引》在《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点,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