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8)
时间:2018-04-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注2】董事产生的特别规定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适用所有上市公司)。 【注3】董事会成员中关于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无比例要求),其他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 【注4】股份公司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注意,股东大会包括创立大会。 【注5】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适用所有上市公司)。 (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1.董事的权利 略。 2.董事的义务 (1)忠实义务 《章程指引》第九十七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①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③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④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 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同业竞争); ⑦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⑨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⑩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1】除以上各项义务要求外,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增加对董事其他义务的要求。 【注2】常考的考点是第⑤点和第⑥点的规定,即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规定,可简单归纳如下: 关联交易: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未规定,则应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同意视为不可; 同业竞争:应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同意不可(不可在章程中约定允许同业竞争)。 【注3】上述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样适用于高管,但不适用监事。 (2)勤勉义务 略。 【例题17•(2007年)】李某为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符合规定的有( )。 A.公司章程中未对经理是否有权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作出要求,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李某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 B.甲公司为能够聘任李某为经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李某可以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公司同类的业务 C.公司章程中未对经理是否可以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作出约定,也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李某可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D.经过股东大会同意,李某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E.甲公司章程中约定,经理可以与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考呗答案:ADE 网校解析:A,经股东(大)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B、C、D、E,对于关联交易:章程有规定按规定;未规定,则应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同意视为不可。对于同业竞争:应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同意不可(不可在章程中约定允许同业竞争)。 3.上市公司董事的行为规范 (1)《章程指引》的规定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 (2)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规定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注】深交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中的规定均相同。 【例题18•(2011年)】关于董事委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某董事全权委托另一名董事对所有议案进行投票,未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B.独董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 C.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D.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考呗答案:BCD 网校解析:A,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三)董事长的职权 1.董事长的产生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产生办法;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董事长的职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四)董事会的职权、设定与组成、议事规则与规范运作及决议方式 1.董事会的职权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1)~(11)为《公司法》中已规定内容,适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注2】董事会的一般职权是“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的事项包括上述(3)、(9)、(10),也是考试会比较关注的。 【注3】根据“(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知,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股东大会的职权,非董事会的职权。 2.董事会的设定与组成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其职权由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公司应当设董事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