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及证券虚假陈述白皮书(最新发布)(4)
时间:2021-05-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 面对这些新型疑难问题,上海法院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发布典型案例,公开裁判文书,发送司法建议等,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促进形成交易规则。法院的上述工作取得各方的高度评价和积极反馈,金融市场对于法院通过司法活动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升。 (二) 涉非银行融资方式的案件占比提升 近年来,融资租赁、保理等非银行融资方式快速发展,为丰富实体经济融资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不少纠纷案件。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例,近五年来,上海法院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年收案数量增长3.24倍,标的额增长3.68倍(图六、图七)。该类案件中,法院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部分融资租赁交易中不存在真实租赁物,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当事人对于首付款、保证金是作为预付租金冲抵承租人所欠的租金,还是作为独立于租金而向出租人支付的额外费用约定不明,引发较大争议;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的评估方法或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后往往需委托第三方评估,增加纠纷解决成本;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质量检验不够重视,在发现租赁物质量问题后,以拒付租金进行对抗,引发相关纠纷;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违约金等明显过高,承租人融资负担较重。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依法认定“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行为应按照借款关系处理,明确出租人对租赁物残值的合理评估义务,依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有力促进了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 再如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近五年来,上海法院一审涉保理公司纠纷案件年收案数量上升1.19倍,标的总额上升19.2倍(图六、图七)。该类案件中,法院发现以下问题需引起重视:保理商明知基础交易真实性存在瑕疵,而仍与融资方缔结保理合同,此种交易构成“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商收取名目繁多的保理费、服务费、管理费、融资利息等,部分费用在发放保理款项时予以一次性扣除,企业融资成本较高;部分债权转让通知系由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出,此时对债务人是否产生通知效力引发争议。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确立了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与应收账款基础法律关系相对独立的原则,明确作出付款承诺的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虚假等理由提出免责抗辩的裁判规则,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过高的违约金,促进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明显增长 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有关的金融商事纠纷呈现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纠纷类型多样化的趋势。 ◆一是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该类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的投资者,案件审理中有关侵权因果关系认定、投资者损失计算以及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扣除等法律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提出较高要求。2019年,全国首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案件“方正科技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通过金融法院一审、高院二审,形成“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为涉众性证券纠纷的高效化解进行了积极探索。 ◆二是债券违约纠纷。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后,上海法院受理的债券违约纠纷从无到有,案件数量及标的额高速增长(图八、图九)。该类纠纷标的金额较大,涉及众多债券持有人权益,且存在债券的合同属性与证券属性叠加、持券人的个体诉求与集体行动并行等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裁判的导向引起金融界高度关注。 ◆三是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达1.71亿元。此类案件纠纷成因与质押证券的价格变动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往往因证券价格下跌导致证券公司的平仓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质押证券的处置行为可能导致证券价格进一步下行,形成循环反馈效应,易引发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在案件中时有反映 金融商事案件中反映的金融风险需引起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