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呗网:一起考呗移动版

考呗网 > 证券从业资格 > 历年真题 > 证券基础知识 >

上海高院发布201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及证券虚假陈述白皮书(最新发布)(10)

从增强被告整体赔付能力的角度考虑,部分投资者选择将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其他责任主体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海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案件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等个人被告涉诉的为10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涉诉的案件为4组,个别案件中还出现投资者仅起诉中介机构的情况。《证券法》修订后,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由之前的“过错原则”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进一步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负担。可以预见,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之外同时起诉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将成为常态化。

(三)

支持投资者诉讼力度日益加大

当前,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承担了支持诉讼、纠纷调解、损失计算等多项职能。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该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就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接受多名投资者的委托参加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支持起诉制度在证券市场领域的首次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证券法》修订后,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即通过法律直接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的独立诉讼地位。相比较依赖投资者自身维权意愿的支持诉讼模式而言,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将给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更大的空间,证券投资者诉讼将获得更大支持。

(四)

民事诉讼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功能得到补强

传统的证券侵权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对违法者民事责任的追究始终建立在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提之上。《证券法》修订后,在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中采用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使得投资者能以“默示加入”的方式参加诉讼并获得胜诉收益,维权成本显著降低。同时,由于诉讼范围默认覆盖所有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诉讼人数和诉请总金额均将大幅增加,民事诉讼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功能得到加强。

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机制探索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数量呈现短期激增、长期稳增的态势,以往民事诉讼“一案一立”、“一案一审”、“一案一结”的立案、审理和结案方式明显不能适应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需求。对此,上海法院通过将案件合并审理、在示范判决基础上委托调解、探索代表人诉讼机制等审判机制改革,案件审理的集约化、便利化逐步提高。

(一)

常态实行共同诉讼

《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上海法院通过将同一律师代理的案件进行合并,并采用集中排期开庭、统一批量裁判的审理模式,省略了部分重复的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群体诉讼的规模和复杂性。

(二)

率先探索示范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示范判决机制。据此,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月出台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对示范案件的选定、审理、专业支持、判决效力、审判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机制的核心是利用典型案件既判力的示范效应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诉讼预期,加大对群体性纠纷中其他类案的调解力度,从而实现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2019年8月,经上海金融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生效,为健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积累了实践经验。

(三)

积极推进代表人诉讼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