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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十四章(最新发布)(8)

(2)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因此,书证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4)电子数据。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二、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的含义

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也称为特征事实,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2.证明对象的种类

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四种:

(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具体包括:①权利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等;②权利消灭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存

在过错等;③阻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④权利变更的事实。

(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如管辖权问题、当事人资格以及行为能力等问题。

(3)证据事实,如书证、物证等是否客观真实,所反映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是否相关等。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即在审理涉外案件的时候,如果涉及适用外国实体法,或者在审理国内案件时适用地方性法规,必须要证明,只是对这一事实的证明方法不同于前三种事实,即只要将外国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出示出来就其合法性加以证明,就达到了证明的作用。

3证明对象的内容

(1)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包括:①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②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③证据材料;④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⑤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2)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④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⑤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⑥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另外,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也无须证明。

(3)对举证承认问题的处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承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①当事人的明示承认。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②当事人的默示承认。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③诉讼代理人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民事证据的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中存在两个基本问题,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事实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的适用,也直接影响最终裁判。因此,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支撑案件事实的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证明责任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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