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导游资格考试《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十四章(最新发布)(12)
时间:2019-10-2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7)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规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证照纠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因过错致其代办的手续、证件存在瑕疵,或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补办或者协助补办相关手续、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发生的费用、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违约赔偿与购物欺诈 (1)违约赔偿。《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欺诈赔偿。《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购物收费。《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二是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 三、旅游经营者权益保护 1.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界定 (1)旅游经营者连带责任。①擅自转团的责任。《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挂靠承包的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③补充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地接社违约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自行安排活动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4)旅游者脱团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行李丢失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列举了四种除外情形:①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②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③损失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造成的;④损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属性造成的。 (6)“自由行”产品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事先设计,并以确定的总价提供交通、住宿、游览等一项或者多项服务,不提供导游和领队服务,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旅游过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追加旅游辅助服务者为第三人。《规定》第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