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最新真题答案(二)(8)
时间:2017-04-11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D【解析】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C【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5.C【解析】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Ⅰ、Ⅱ、Ⅲ、Ⅳ四项均为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除此之外,还有下列活动也不得从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6.A【解析】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并不必然构成犯罪,这里有一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另外在构成犯罪的时候,还有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问题。其处罚规定为Ⅰ、Ⅱ、Ⅲ、Ⅳ项所描述的内容。 7.D【解析】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8.A【解析】证券经营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 9.C【解析】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10.A【解析】虚假陈述的行为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自然人的虚假陈述和法人的虚假陈述等。 11.C【解析】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应予立案追诉。 12.D【解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13.A【解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1)公司章程。(2)发起人协议。(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4)招股说明书。(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14.B【解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15.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批准:(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6.A【解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可以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有:(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2)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3)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出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4)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5)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6)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17.D【解析】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