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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待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实际需要偿还的借款本息之和是97.2万元(0.5分)。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5分)。本题中,实际放款金额为90万元,遂应根据90万元本金和8%的年利率返还本息,合计为97.2万元(90×1.08)。
(2)丙公司提供的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5分)。本题中,“合同中未约定保证形式”,因此,丙公司提供的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
(3)①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0.25分)。根据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0.75分)。
②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0.25分)。根据规定.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0.75分)。本题当中.第三人丁公司并无恶意,属于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因而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