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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关注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最新发布)(4)

尽管资本市场噪音理论尚属行为金融学的新流派,但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却有悠久的历史。早在20世纪初,美国公司法上最激烈的争论发生在利润分配、掺水股等问题上,会计师与律师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对立。通常认为,分配“利润”而非分配“资本”是一项基本商业常识。但公司及其为之服务的律师通过创设“溢余”(surplus)的概念,把股票溢价、估值调整、减资等项目都纳入其中,以扩大可分配的资金来源。当时刚刚开始出现无面值股票,依照州公司法,发行无面值股的公司董事会有权确定发行无面值股所收到的对价中多少计入“资本”,多少计入“缴入溢余”(paid-in surplus),而后者就可以用于发放股利。会计师强烈反对这种做法,认为“缴入溢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在无面值股下所缴入的全部对价都应当计入“资本”。美国会计职业团体的刊物上充斥着对公司法实践的批评,但它们无法逆转正走向放松监管的公司法进程。结果,会计师只能在公司分配利润时抗议公司分配政策不符合“稳健的会计原则”。然而,面对强势的公司及律师,单打独斗的会计师们不堪一击,只好自嘲“如同堂吉诃德挥着长枪冲向法律的风车,勇敢却徒劳”。

从近年来实践中的公司财务丑闻看,法律噪音可以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

例如,对同一财务事项,会计上的认定与法律的定性之间存在差异,前者重实质,后者重形式。有些场景下,实质或者事实真相可能是公司管理层所力图掩饰的,甚至也是公司股东为短期利益所诱惑而不愿正视的。因此,坚持独立判断的会计师就会面临来自公司管理层或者律师的压力,甚至遭遇投资者的误解。我国2003年发生的深中侨事件就是如此。为避免公司因连续三年亏损而退市,管理层在最后关头通过关联交易的复杂安排而创造出利润。会计师基于交易实质的判断与律师基于交易形式的判断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若采取会计师的立场则可能导致公司有被摘牌之虞,因此会计师坚持原则未必能得到股东的赞许。在这种情形下,会计师可能采取的一种减小风险的对策就是顺从法律上的认定。然而,正如下文分析的雷曼回购105事件所显示,会计师随波逐流无异于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再如,人们通常认为法律的权威性高于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因此,有时会计规则对解决公司治理问题发挥的作用可能被立法者,甚至被公司管理层以法律程序之名所消解。前者的一个例子是美国上世纪60年代的投资税优惠引发的会计震荡。针对税法允许将设备投资额从应税所得中扣除的刺激措施,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基于配比原则而提出递延法(flow through),即将节省的税负成本在整个投资设备使用期内分期摊销的处理方式,但却遭到企业界的强烈反对。后者希望当期确认全部税款减免,这样就可以显著提高盈利水平。国会议员也顺应企业的呼声而对会计师施加压力。当会计师寻求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支持时,后者却宣布上市公司注册文件或者披露的财报不需要遵守这项会计原则,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会计规则的权威。SEC表示:“在这样一种制度下,不应当过分追求一致性、统一性和可接受性,适当牺牲比寻求制定一套规则更加可取。”由此传递出一种强烈的讯息:会计师的理论和(或)会计技术偏好都不得有损政治目的。最终的结局更令人尴尬:美国国会在十年后颁布了一个法令,将实践中曾经使用过的各种处理方法明文昭示其内,但又要求只有在进行税收抵减时,才可以适度灵活地引用会计准则。面对政治家的左右逢源,会计师骑虎难下。

此外,如果会计师对公司财务问题的揭露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上或监管上的积极响应,也会使得会计师的看门人功能大打折扣。例如,会计师与客户公司就特定事项的财务处理有不同意见,但公司拒绝调整报表,也不接受会计师出具的否定意见,此时会计师一般会终止对该公司的审计业务,而公司则必须向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所公告会计师事务所的更换。这也是会计师向资本市场发出警示的一种方式,同时也被一些法律学者视为非常有效的会计师对抗公司管理层的途径。然而,如果资本市场对会计师更换事项的反应并不是理性的,则这种方式也并不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以我国A股市场中的云南绿色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造假事件为例。绿大地2007年上市后每年都在年报审计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但证券市场似乎对此并无太大反应,证券分析师继续“大力推荐”该公司股票,直到2010年底公安机关采取冻结董事长股份的行动。2011年3月,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绿大地公司有财务造假问题,并溯及当初IPO环节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此时距公司上市后首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已三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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