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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关注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最新发布)(7)

作为法律人,我们不得不承认,所谓“规则导向”“形式判断”俨然正是法律适用的特征。这一点早就被索罗斯先生指出来:“当广泛的原则被详细地固定为法典时——就像GAAP那样,规则却匪夷所思地变得更容易规避。”从这个意义上看,尽管雷曼“回购105”事件引发的法律诉讼针对的是会计师,但整个事件更应被视为对金融创新交易中法律运作方式的一种无情审视。当最终面对“常识”的拷问时,不论是上市公司精心设计的交易结构,还是律师或会计师们牵强附会的专业判断,都显得不堪一击。的确,在法律意见支持下的会计师被追责了,但谁又能说只有会计师该被追责呢?

五、法律程序消解会计程序的约束意义——以股权激励费用化为例

一般认为,会计仅仅是一种记录工具,而法律才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机制。不过,有些时候,法律的形式主义或程序导向可能令其无法实现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功能;相反,会计通过记录收益与成本并引发相应的利益分配,客观上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了一种约束或引导的效果。会计界通常称之为“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笔者则称之为“会计语言的法律属性”。

(一)股票期权费用化的意义

作为高管薪酬的股票期权,就是会计准则发挥类似法律的约束功能的一个重要领域。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股权激励安排自20世纪80年代后被视为解决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它将公司收益的剩余索取权部分地配置给了经理人,从而将经理人个人收益与公司长期发展联系在一起。公司授出股票期权作为高管薪酬计划主要组成部分;如果公司发展良好,股价持续增长,高管行权购入股票时的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就构成了额外收益。然而,近年来市场实践表明,股权激励的流行带来了高管薪酬的急剧增长,却未必能保证股东财富的同步增加;相反,它可能刺激公司管理层更关注短期收益与当前股价,助长利润操纵的动机。研究表明,美国2001-2002年间大公司财务丑闻以及2008年华尔街在过度金融创新中翻船,都涉及股权激励的扭曲,“金手铐”背后凸显的是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

然而,法律对于高管薪酬、特别是其中股票期权似乎无能为力。由于理论上计量劳动力价值以及管理层贡献的困难,高管薪酬传统上属于公司内部商业决策。就股票期权激励而言,在公司看来,授出股票期权不需实际支出现金,其法律性质属于“合同”+“股票发行”,俨然对公司有百利而无一害。实践中,不论是美国还是中国的法律体系,对股权激励都是一种程序导向的控制方式,在确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合理性”等原则性要求后,把具体方案的制订与批准留给公司自己,寄望于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董事会及其下属薪酬委员会、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财务顾问、律师等来把关。信息披露成为法律最主要的约束工具,美国证券监管机构提出的“薪酬透明、而非薪酬管控”(wage clarity, not wage control)最典型地代表了这种监管理念。

与程序导向的法律控制形成强烈对比,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准则在约束股票期权方面发挥了实质性作用。这种约束是通过股票期权费用化来间接实现的。所谓股票期权费用化,是指公司将授予经理人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薪酬费用,在行权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股票期权费用化有三重意义:第一,确认了公司对管理层授予股票期权是对现有股东利益的一种牺牲,代表着股东因管理层对公司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管理层的额外报酬,如同任何税前支付的工资薪金费用一样。第二,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中投资人的利益。由于将期权公允价值作为费用确认,这样就把经理人的真实收入列支于损益表,消除了利润虚增。利润消肿也促使股价回落到真实水平,降低了投资者购买公司股票的成本。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有助于抑制股票激励的过度增长。在以经营绩效为考核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中,扣除期权费用后的真实利润是管理层经营成果的体现,按照这一利润水平来考核管理层是否达到行权条件更合理。如果期权激励额过大,费用化的结果导致净利润下降,管理层可能因达不到行权条件而无法行权。此外,如果管理层行权与出售在很短的时间间隔内发生,出售股票时市场价格可能依然处于因期权费用化而降低的利润的影响之下,这也会降低管理层通过出售股票期权而获得畸高收益的可能性。考虑到期权费用化对公司利润的消极影响,理性的公司或者理性的管理层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不会授出太多的股票期权,以免因确认大笔费用而导致公司利润下降,进而引起股价下跌,无法满足行权条件或者无法在出售时实现差价收益。

(二)伊利风波——法律程序对会计约束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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