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关注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最新发布)(3)
时间:2020-1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有鉴于此,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有学者和监管人士提出不能一味地强化审计失败的法律责任,而是应将对会计师的法律要求与整个公司治理结构联系起来,通过完善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功能来部分释放会计师审计活动所承受的压力。2000年后美国大公司财务丑闻的频繁爆发令更多的人意识到,解决会计师法律责任困境的出路在于优化公司财务报告的整个制度结构和法律环境,这需要立法者、证券市场监管者、公司管理层、会计职业、资本市场其他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由此带来的事前规制的新思路鲜明地体现在2002年《萨班斯法案》中。该法案着眼于改革会计职业的监管体制和审计业务的运作方式,强化会计师的独立性。除设立了一个新的会计职业监管机构——公众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PCAOB)外,《萨班斯法案》还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剥离可能损害其职业独立性的咨询业务,强制实施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尤其是,针对会计师因受公司管理层聘用而可能导致的对抗力下降问题,《萨班斯法案》一方面规定会计师对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另一方面要求公司CEO和CFO对财务报告真实性进行宣誓,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是否有效,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在我国,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代表的行业组织也一直强化自律监管,不仅持续开展事务所年度执业检查与处罚,严厉整肃迎合公司客户购买审计意见的“接下家”行为,同时也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从公司制转向有限责任合伙制,引入无限责任来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不过,即使是《萨班斯法案》的事前规制进路也只是着眼于会计师与公司之间的外在法律关系,尚未触及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决策困扰,更未深究公司治理中不同看门人之间的互动。正是深入到这一环节,我们可以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同看门人的牵制,特别是源自法律方面的某些因素在特定情形下会干扰、甚至妨碍会计师有效发挥看门人的职能。 三、关注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 (一)资本市场语境下的噪音 就一般常识而言,噪音指一个发声体做无规则运动时所发出的不规则、不和谐的声音。在有关资本市场效率的研究中,“噪音”被借用来指投资者用以作为决策基础、但与证券的基本价值无关的信息;相应地,无法获得内部信息、只是基于噪音而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其交易结果呈现非理性状态,构成所谓的噪音交易。传统的资本市场有效假说认为,资本市场作为信息生产与交换的中心,理性套利者的存在会很快地消除噪音交易者引起的价格扰动,从而阻止证券价格大幅和长期偏离其基本价值。由于噪音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总是亏损,财产逐渐减少,最终被市场淘汰。但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行为金融学的研究、特别是一些学者提出的噪音交易生存模型认为,噪音交易者因为承担了额外的风险而可能比理性交易者获利更多,从而得以长期存在。更进一步,非理性投资者依据噪音做出的交易行为甚至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而且这个系统性风险不可以被对冲掉。因此,噪音交易作为资本市场内嵌的一个特征,对价格形成过程产生了扰动,妨碍或者影响了资本市场效率的实现。 以此视角来观察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看门人功能过程,可以很清晰地发现法律因素(如法律规则、法律程序、甚至律师或立法者的角色等)对会计师看门职责的影响。这种影响在大多数情形下是积极的,如前述《萨班斯法案》对会计师法律地位的强化,但也不乏消极的扰动。特别是在一些公司财务丑闻所暴露出的审计失败中,除审计师自身的过错外,法律因素对会计师的判断或处理方式也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干扰。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因素与会计师执业过程的关系,颇类似于信息、噪音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二)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