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关注会计师看门过程中的法律噪音(最新发布)(2)
时间:2020-12-0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一种代表性观点认为,美国2001-2002年公司财务丑闻的大爆发与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看门人的专业人士民事责任的弱化有关,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美国最高法院1991年的Lampf Pleva案判决显著地缩短了证券欺诈案件的原告提起联邦法下证券欺诈私人诉讼的时效;二是美国最高法院1994年的Central Bank of Denver案判决取消了在证券欺诈诉讼中追究“教唆及协助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会计师被告上法庭的概率;三是1995年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引入了一系列不利于原告的法律改革,如对证券集团诉讼的原告适用超出一般欺诈案件的证明标准,将连带责任改为比例责任,限制RICO法案下的三倍赔偿责任适用于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对前瞻性信息提供了一个非常保护被告方的安全港规则等;四是1998年的《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案》不再允许在州法院层面提起证券欺诈的集团诉讼。鉴于此,学者们提出应强化会计师对审计失败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具体方式有多种:一是确认新的侵权行为种类,如“导致公司清偿能力急剧恶化”(deepening insolvency),它适用于对破产的大型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后者负有防止管理层过度举债进而导致公司极度清偿不能的责任;若会计师失职,则引发此种侵权责任。二是改变归责原则,将证券法下注册会计师对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归责原则由推定过错改为严格责任,同时将注册会计师的赔偿责任范围限制为公司赔偿额的一定比例或者会计师审计收费的若干倍。 不过,扩张法律责任的观点除遭到会计师的强烈反对外,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注册会计师特有的执业形式——对公司财务数据发表意见,其结论直接影响投资决策和股价波动——导致其相对于其他专业人士来说更容易暴露在法律风险中。英国贸工部委托的Likierman委员会在1989年发布的专题调查报告指出,并非会计职业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品德最差或者业务水平最低,只是因为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与资本市场这个财富分配中心牵连在一起,很自然地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因此,在投资银行、证券分析师、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一干资本市场看门人中,针对会计职业的诉讼和索赔是最多的,以至于出现这样的固定模式:只要客户破产或者遭遇财务困难,会计师就难以摆脱被诉或赔偿的命运,无论如何都要经历一场伤筋动骨的法律缠斗。安然破产后,英国《金融时报》评论的开场白在平淡的语调后面透着一丝冷酷,“公司倒了,会计师也得跟着倒”;2008年金融海啸虽然公认是华尔街投资银行、评级机构、贷款机构的责任,但美国政府就雷曼破产进行追责的第一枪依然对准了会计师。无怪乎有会计师感叹,“在一连串舞弊案后,会计师恐怕是除了投资者之外最大的受害者,而投资银行、分析师与律师则幸运得多”。 需要指出的是,会计职业界并非拒绝对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许多会计职业的早期领袖主张提高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旨在驱除那些不合格的从业者,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对第三方的法律责任来提高职业声誉。然而,过去半个世纪的诉讼爆炸显示,上市公司破产或财务欺诈的案件通常会影响到众多中小投资人的利益;在诸如安然破产、雷曼破产的场景中,更有数以万计的雇员劳动所得因401(K)计划投资于破产公司的股票而血本无归。在这样的氛围中,法官对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理性思考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热情和使命感,令会计师成为“深口袋”的牺牲品。 从某种意义上说,会计师法律责任似乎成为社会公众以及(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法律界与会计职业之间一个永恒的角力过程。这必然影响相关法律规则的确立,更不用说法律规则的稳定了。以会计师是否需要对审计报告委托人(即被审计公司)之外的其他报表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例,英美普通法的规则经历了“会计师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会计师对合同受益人承担责任——会计师对确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会计师对可预见的第三人承担责任——会计师对确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循环往复。成文法领域也是如此。基于抑制证券滥诉,特别是针对会计师的“深口袋”策略,美国1995年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的连带责任改为有条件的比例责任,并限制RICO法案下的三倍赔偿责任适用于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没过几年,安然事件的爆发又令上述修法受到强烈批评。尽管《萨班斯法案》没有直接取消《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但实践中法官已经悄然加大了追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的力度。美国商会2006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最形象不过地体现了注册会计师所处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该报告名为:“审计:一个危机四伏的职业。” (二)事前规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