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 |
具体规定 |
实控人不变立法意图 |
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
公司控制权归属的认定 |
①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
②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
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①每人直接持股或间接支配表决权
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
②多人控股不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
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
③共同控制有制度安排
a.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
b.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C.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d.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
④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
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
[提示]
①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②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③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控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
控制权归属难以判断的 |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
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
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此处包含两种情形,国家与国家,地方与地方) |
①属于整体性调整、经合法批准且能提供批文
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
②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
③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
[提示]:国家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无偿划转……的,比照执行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