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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第3章股本融资(3)

 
注:①2012年保代培训创业板内容规定,申请创业板发行并上市的股份公司成立36个月就可以申报,不用等到完整的3个会计年度。
②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
1.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问题
  (1)A《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2002年11月5日,法协字[2002]第115号)
  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a.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b.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控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C.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2)△《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
2.保代培训关于股权清晰的规定
    (1)关于上市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处理
    a.如何计算200人:直接持股加上间接持股合并计算超过的。
    b.合伙企业可以作为1个股东,但不能用合伙企业规避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若合伙企业是实控人,则股东人数应统计全部普通合伙人。
 (2)国有和集体资产转让存在瑕疵的处理
    a.国有股权转让需履行进场、评估、招拍挂等程序,程序有瑕疵,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确认文件要发表不构成损害的明确意见,对瑕疵不予追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b.集体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若程序缺失,存在瑕疵,或无法证明合法性,需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程序合法无瑕疵,无须确认。
  C.股份代持问题
 不承认任何代持行为,上市之前代持必须全部解除。
③创业板主业突出主营一种业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是指同一种类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上下游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料、资源的业务。
 2.主营一种业务之外还有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则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均不超过30%。
④发行人近3年董事、高管、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实控人未发生变更的相关规定
 1.最近3年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
  保代培训关于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没有量化标准,应考虑变动原因,相关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最近3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年5月19日,证监会公告[2008]22号)

事项 具体规定
视为主业未变的情形 ①自始同控
  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②业务相关
  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
b.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
c.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d.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视为主业未变的情形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具体指标:被重组方/发行人(前一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根据具体影响进行不同处理 被重组方/发行人 具体处理
  [100%,∞) 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50%,100%) ①保荐机构和律师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②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20%,50%)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根据具体影响进行不同处理
提示1: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提示2: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条文: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根据具体影响进行不同处理
②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
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③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不同重组方式的处理 ①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
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人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
②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3.最近3年实控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  《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2007 年11月25日,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