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投资银行业务第3章考点讲义汇总(4)
时间:2018-09-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担保责任解除主要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担保状态的停止、担保责任的消灭,或者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违规担保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带来的重大风险隐患等。 ④保荐机构可认定违规担保已经解除或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情形。 A.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经采取相应纠正措施,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B.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因违规担保而承担的付款义务确认预计负债或者已经承担担保责任,自律组织、行政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C.担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已经被宣告无效、解除或撤销,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不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赔偿责任; D.由于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依法要求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承担责任等原因,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E.因其他事由导致担保事项不再继续对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注2】“(4)、(5)”中关于董事、高管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总结:发行条件中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及禁止情形
①近36/12个月内:是指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②立案侦查、立案调查:指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③尚在禁入期:指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注3】“(6)”中规定的关于审计报告总结如下:总结:发行条件中发行人内控鉴证报告和审计报告
A.对外担保应经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而未经股东大会表决,已经补充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表决,并予以公告 B.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已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予以公告 C.法院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D.经认定担保合同不成立 答案:CD 【例题2·(2011年)】非公开发行违规担保是否解除( )。 A.提供互保 B.交易所已经追究责任人并披露 C.法院判决担保无效 D.担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 答案:CD 【例题3·(2013年6月)】以下不构成非公开发行障碍的是( )。 A.最近2年亏损 B.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未消除 C.最近一年被出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影响已消除 D.现任董事被立案调查 答案:AC (三)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要求及程序的区别 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已在前面“(一)”和“(二)”中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下是创业板的具体规定,与主板相同及不同之处以下进行对比说明。 1.发行证券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5月14日,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 (1)最近2年盈利,扣非前后孰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兼并的除外);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同主板); (3)最近2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创业板多出);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5)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创业板多出);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说明】除第(2)条与主板相同,第(3)和第(5)条比主板多出之外,其他几条与主板区别对比如下: (1)盈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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