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汇总:第四章(6)
时间:2017-11-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二、流转税——增值税 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股权投资业务取得不同形态的资本增值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同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第五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考纲要求: 1、理解基金合同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2、理解不同组织形式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一、基金合同 (一)公司型基金合同 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需要符合包括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件,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并符合行业合规和自律要求。 在公司型基金的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义务,人股、退股及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事项,管理方式,托管事项,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信息披露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终止、解散及清算和章程的修订等内容则通常根据募集活动中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商务谈判落实条款,以此约定基金未来运行的基本框架。 (二)合伙型基金合同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通过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一系列协议,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对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先规范。 下述事项的约定为合伙协议的必备内容,主要包括: 合伙期限;管理方式和管理费;费用和支出;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托管事项;投资事项;税务承担事项;合伙人会议。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 信托(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包括:前言;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的财产;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基金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 同时,适应股权投资业务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分配。 二、基金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一)公司型基金的设立 1.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设立步骤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型基金则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 1.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有生产经营场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步骤 合伙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均由工商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因而设立步骤相同。 (三)信托(契约)型基金的设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