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基金从业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点精华讲义汇总:第四章(5)
时间:2017-11-0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讲,基金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信托契约,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信托契约框架下,通常投资者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投资者对财产便丧失了支配权和发言权,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通常也不设置投资咨询委员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即使有设置,投资者也不应参与,信托 (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 (三)收益分配安排 公司型基金缴纳公司所得税之后,按照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进行分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税后利润分配需在亏损弥补和提取公积金之后进行,分配顺序的灵活性相对较低。为避免提取大量公积金,实务中往往将账面资本金设计成远低于实际资本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分配时,通常在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或在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的股东中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不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若通过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则可以突破前述常规安排。据此,公司型基金关于管理人激励适应性安排具备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合伙型基金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对信托(契约)型基金来说,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顺序等安排均通过契约约定,体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信托法》规定,“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所得税 1.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 公司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从基金投资者层面看,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投资者是公司时,以股息红利形式获得分配时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 2.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时,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人,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的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进行股权投资业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信托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并没有涉及信托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机构目前也尚未出台关于信托税收的统一规定。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是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