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22章基金的信息披露(8)
时间:2017-10-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一、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1.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2.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当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 (二)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 (2)境外投资顾问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 (3)主要负责人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 (4)境外托管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2.投资交易信息 (1)应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2)QDII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 (1)境外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3)政治风险 (4)流动性风险 (5)信用风险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频率要求 1.QDII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放开申购、赎回后,则需要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除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明细外,还会披露基金投资明细及金融衍生品组合情况。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采用的会计政策,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损益等。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QDII基金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涉及境外诉讼等重大事件, 2.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ETF的信息披露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①在每日开市前,管理人需向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申赎清单,通过基金公司官方网站和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对于当日发布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②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了按规定于次日(跨境ETF可以为次2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1交易日(跨境ETF可以为次2个工作日)揭示 ③在交易时间内,证券交易所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申购和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等信息,实时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