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第22章基金的信息披露
时间:2017-10-22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第二十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1.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2.“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信息,现有持有人判定该基金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持有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1.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 2.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防范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能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地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四)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投资者受“噪声”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制度体系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1.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 (2)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1)不仅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 2)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 (4)及时性原则: 1)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公开信息,体现在管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 2)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3)公开披露信息处于最新状态,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5)公平性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2.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二)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