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五节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3)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④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3.基金业协会为私募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托管人托管,但是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的信息披露和报送 1.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私募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3.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4.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5.基金业协会在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6.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