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高频考点:第五节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2)
时间:2017-10-1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4.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5.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①②④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1.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对象是特定的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公开出版资料;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信媒介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3.私募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5.私募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1.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①声明与承诺;②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③私募基金的募集;④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⑤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⑥当事人及权利义务;⑦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⑧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⑨私募基金的投资;⑩私募基金的财产;⑪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⑫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⑬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⑭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⑮信息披露与报告;⑯风险揭示;⑰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⑱私募基金的清算;⑲违约责任;⑳争议的处理;21其他事项。 2.公司型基金章程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①基本情况;②股东出资;③股东的权利义务;④人股、退股及转让;⑤股东(大)会;⑥高级管理人员;⑦投资事项;⑧管理方式;⑨托管事项;⑩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⑪税务承担;⑫费用和支出;⑬财务会计制度;⑭信息披露制度;⑮终止、解散及清 算;⑯章程的修订;⑰一致性;⑱份额信息备份;⑲报送披露信息等。 3.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 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 4.合伙协议应具备的条款包括:①基本情况;②合伙人及其 出资;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执行事务合伙人;⑤有限合伙人;⑥合伙人会议;⑦管理方式;⑧托管事项;⑨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⑩投资事项;⑪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⑫税务承担;⑬费用和支出;⑭财务会计制度;⑮信息披露制度;⑯终止、解散与清算;⑰合伙协议的修订;⑱争议解 决;⑲一致性;⑳份额信息备份;21报送披露信息等。 三、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的监管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 1.各类私募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基本信息: ①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②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③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