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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精华汇总第6章(最新发布)(2)


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该扣除比例为“10%——30%”,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2、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情形:【18调整】
(1)个人出租的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3、租金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劳务或其他形式
 
【真题再现-13单】甲企业 2012 年全年将原值 500 万元的仓库出租给乙企业,换回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已知,当地规定的房产税扣除比例为30%,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甲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A.500×(1-30%)×12%+30×12%=45.6
B.500×(1-30%)×12%=42
C.500×12%=60
D.30×12%=3.6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查房产税税额的计算。
 
【真题再现-15单】甲企业拥有一处原值560000元的房产,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规定的房产税减除比例为30%。甲企业该房产年应缴纳房产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560000×1.2%=6720(元)
B.560000÷(1-30%)×1.2%=9600(元)
C.560000×(1-30%)×1.2%=4704(元)
D.560000×30%×1.2%=2016(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房产税税额的计算。从题目关键字“拥有”判断该房产是自营自用,所以从价计征,即税基抓住“房产原值”;所以,甲企业该房产年应缴房产税税额=560000×(1-30%)×1.2%=4704(元)。
【学习提示】通过13年和15年真题的对比,我们发现解决此类的题目的关键一步在于:通过房子的用途(寻找题目关键字:出租、拥有)推定计税方法,再抓住关键要素(房产原值、租金)。

四、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特殊情况 ★★ P223-224
(一)从价计征
具体情形 计税依据的规定
1、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1)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可随意移动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计入房产原值
(2)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3)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加新减旧
2、投资联营的房产 (1)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  依房产余值
(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 房产租金
3、融资租赁房屋 房产余值
4、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1)自营的 房产余值
(2)出租的 房产租金
 
(二)从租计征 (17新增)
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对比】出租、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
应税收入(不含\含)增值税P212
2015年之前:不存在该问题
2016.5.1营改增之后:
选择用不含增值税的租金为税基
 
五、房产税税收优惠 ★★(免税的情形)
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注意】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其他免征
情形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但施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征收
 4、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
 5、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6、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提示】教材P226的例子要熟悉
8、公共租赁住房及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廉租住房,暂免征收
9、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减半征收房产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