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考点精华汇总第3章(最新发布)(6)
时间:2018-08-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票据关系就是 的,该票据关系的债务人就必须依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注意】例外情况:非法方式获得(欺诈、胁迫、偷盗、恶意、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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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金钱债权证券 | 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请求支付一定金钱) |
| (5) 要式证券 | 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 (6) 流通证券 | 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流通转让(背书行为)发挥其功能 |
2、功能
| 功能 | 具体内容 |
| (l) 支付功能 | 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
| (2) 汇兑功能 | 便于携带运输,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
| (3) 信用功能 | 依自己的信誉,把未来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 |
| (4) 结算功能 | 债务抵销功能 |
| (5) 融资功能 | 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 种类 | 概念 | 具体内容 |
| 1、付款请求权 | 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
1、性质: 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②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持票人) 【总结】背书的两头 3、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
| 2、票据追索权 | 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or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
1、性质: 顺序权利 2、权利主体:①票据记载的收款人、②最后被背书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③保证人、④背书人 |
【对比】付款请求权VS票据追索权
| 区别 | 付款请求权 | 追索权 | |
| 1、顺序 | 第一 | 第二 | |
| 2、行使条件 | |||
| 3、行使次数 | |||
| 4、对象 | 只有1人 | 汇票:________ | |
| 本票:_______ | |||
| 支票:_______ | |||
| 5、请求金额 | 金额+ | ||
| 6、权利消灭时效 | (详见后文) | ||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 1、基本规定 |
(1)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MR.H】这就体现了有因性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例外】虽“税收、继承、赠与”无对价,但可取得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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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票据且 享有票据权利 |
(1)接受出票人签发; (2)接受背书转让;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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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得票据但 不享有票据权利 |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
【真题再现-13单】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出窃取该票据,陈某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
A.王某 B. 胡某 C. 陈某 D. 黄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票据权利的取得规则。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所以黄某基于陈某的赠与所获的票据权利不优先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