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2)
时间:2018-08-1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考点】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一)责令缴纳 1.前提条件——应税未税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注意】(1)、(2)自欠缴税款之日起应加收滞纳金。 2.仍不缴纳的后果 (1)(2)(3)(4)→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5)→纳税担保程序 3.滞纳金 ⑴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⑵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二)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物保)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保全与强制执行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考点】税务检查的职权和职责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考点】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考点】税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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