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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六章(最新发布)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一般情形

  所有权人作为纳税人

  2.房产出租

  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以房产投资

  (1)真投资: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

  (2)假投资: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投资方(产权人)作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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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4.税收减免

  5.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②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2)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例-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6年)

  A.房屋买卖

  B.房屋交换

  C.房屋租赁

  D.房屋赠与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

  (1)选项ABD:房屋买卖、交换和赠与,房屋产权权属发生转移,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选项C:房屋租赁,房屋产权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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