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教材精讲:第六章(最新发布)
时间:2018-08-0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点击:300次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一般情形 所有权人作为纳税人 2.房产出租 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以房产投资 (1)真投资: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 (2)假投资:投资方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投资方(产权人)作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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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税率 4.税收减免
5.契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 ②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据的当天。 (2)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例-单选题】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是( )。(2016年) A.房屋买卖 B.房屋交换 C.房屋租赁 D.房屋赠与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 (1)选项ABD:房屋买卖、交换和赠与,房屋产权权属发生转移,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选项C:房屋租赁,房屋产权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声明:资料来源杨善长老师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 第一时间获取2019年考试报名时间及条件加入初级会计职称QQ群:813690937,专业老师制定1V1学习计划协助报名! 会计从业考试取消,初级会计职称成为入门必备,证书含金量高涨,推出无忧取证套餐,提前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手机QQ扫码 一键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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