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时间:2018-03-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9)根据国家规定,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7)赠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