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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具体内容 |
1、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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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or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总结】谁受益谁纳税
【对比】房产税纳税人的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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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率 |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且每个幅度税额差距为20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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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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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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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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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5、税收优惠
(免征)
★★★ |
一般规定P242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
特殊规定(请详看P243)【重点:8、10-17、20】
(1)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衔接:1年后征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土地:免税单位免征
(3)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只有经济适用房可以减免
(4)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用地:按常理
(5)城镇内农贸市场用地:\
(6)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7)搬迁企业用地:按常理
(8)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内(包括生产、生活、办公)要征收
(9)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全额征收
(10)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情形:(17调整)
① 临时用地;② 厂区以外;③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11)林业系统用地:生产、办公、生活区要征收
(12)盐场、盐矿用地:厂房、办公、生活区要征收
(13)矿山企业用地:生产、办公、生活区要征收
(14)电力行业用地:生产、办公、生活区要征收
(15)水利设施用地:生产、办公、生活区要征收
(16)交通部门港口用地: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要征收
(17)民航机场用地:工作、生活、绿化用地要征收
(18)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按常理
(19)邮政部门用地: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要征
(20)体育场馆用地:看谁拥有(公家免,企业减半) |
6、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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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新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2)购存量房:自办理权属变更、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缴纳
(4)以出让或转让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次月起缴纳
【学习提示】只有第5非“次月”
【对比】房产税纳税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