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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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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 |
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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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税范围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问】以上处理场所需要缴环保税吗?
①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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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率 |
(了解,P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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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税依据 |
【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
【计税依据的确定】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视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上述第 1 项至第 3 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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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坟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总结】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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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收优惠 |
【暂予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口诀】 ——这么好的场景,免环保税啊 |
【减按】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0% 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 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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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征收管理 |
(1)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信息互换
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②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人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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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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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地点: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 |
(4)纳税期限:
①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