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七章(最新教材)(4)
时间:2018-01-0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考点】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考点】税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