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讲义(最新教材)(4)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 (四)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考点】税务检查的职权和职责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注意】不能进入生活场所。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必经复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注意】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不包括规章)的审查申请。 【考点】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1.计划单列市→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考点】税收法律责任-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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