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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讲义(最新教材)(3)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二)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考点】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责令缴纳;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一)责令缴纳
  1.前提条件——应税未税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3)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4)未办理税务登记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后;
  (5)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
  【注意】(1)、(2)自欠缴税款之日起应加收滞纳金。
  2.仍不缴纳的后果
  (1)(2)(3)(4)→税收强制执行程序
  (5)→纳税担保程序
  3.滞纳金
  ⑴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⑵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二)纳税担保
  1.担保方式
  保证(人保)、抵押、质押(物保)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三)保全与强制执行
  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保全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注意】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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