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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最新教材)(7)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单位”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考点】计税依据-销售额与销售数量
(一)销售额
1.销售额的认定
(1)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2)销售洗选煤时,应税煤炭销售额的确定
  ①将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②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③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3)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4)征税对象为精矿时的处理
  ①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②换算方法
(A)成本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1+成本利润率)
(B)市场法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核定销售额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二)销售数量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而非“生产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3.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4.纳税人将其开采的矿产品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产品,无法提供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销售数量。
【考点】资源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考点】资源税优惠政策
税目 条件 优惠幅度
石油天然气 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 减征40%
三次采油 减征30%
低丰度油气田 减征20%
深水油气田 减征30%
所有矿产品 衰竭期矿山 减征30%
充填开采置 减征50%
【注意】上述优惠不能叠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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