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最新教材)(5)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2.不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内部作业车船 (三)减半征收 1.节约能源车船(1.6升以下小排量) 【提示】2018年教材新增具体标准,有兴趣得同学可自行阅读。 2.拖船、非机动驳船 【考点】征收管理 1.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办理退税。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与税率 1.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税率 (1)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一共3档(7%、5%、1%)。 (2)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3)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考点】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计算 1、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2)纳税人因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考点】与进出口相关的城建税处理规则 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考点】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3.征收比率:3%。 4.计算方法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考点】烟叶税 1.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2.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3.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4.烟叶税的应纳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5.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6.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 7.对依法查处没收的违法收购的烟叶,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而非罚没单位)按照购买金额计算缴纳烟叶税。 8.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考点】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征税范围 包括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1.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占用鱼塘、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执行定额税率。 (三)加征规定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