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讲义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最新教材)(15)
时间:2017-12-2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4.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5.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的当事人,也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考点】经济合同 (一)一般规定 1.购销合同 (1)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 (2)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3)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不包括材料价值)的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收取费用(不扣减分包金额)的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1)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2)按承包金额的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1)按租赁金额(不包括租赁财产的价值)的1‰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取的费用(不包括装卸费)0.5‰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不包括所保管财产的价值)1‰贴花。 8.借款合同 (1)按借款金额(不包括利息)0.05‰贴花。 (2)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不包括保险物价值、保险金额)1‰贴花。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1)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按技术合同贴花,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二)特殊规定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其使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4.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经济事项的同一凭证,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考点】产权转移书据 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应纳税额=应税书据计税金额×0.5‰ 【考点】权利、许可证照 1.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4证1照”)。 2.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元/件 【考点】营业账簿 (一)是否贴花 1.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营业账簿。 2.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4.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 5.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6.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7.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应纳税额 1.资金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2.其他营业账簿 应纳税额=应税账簿件数×5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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