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最新发布)(5)
时间:2021-05-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四十四条 (额度使用管理)内地代销银行在办理“北向通”资金汇入、内地合作银行在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出前,必须查询“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确保“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不超出上限。 第四十五条 (额度上限管理)当“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达到上限时,内地代销银行仅可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不得办理“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业务。当“南向通”资金跨境净流出达到上限时,内地合作银行仅可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入,不得办理“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出业务。 第四十六条 (单个投资者额度)“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 “南向通”个人资金净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确保单个投资者“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净汇入(出)额不超出投资额度。 第四十七条 (额度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十八条 (额度豁免)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北向通”资金,不纳入港澳居民个人向内地同名银行账户汇入汇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额管理。 内地代销银行接受港澳投资者汇入、汇出“北向通”资金不纳入个人人民币II类银行账户与非绑定账户日累计量、年累计量限额管理。 第四十九条 (额度管理合作)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密切配合,共同建立“跨境理财通”业务动态监测协作机制,确保“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在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范围内开展。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五十条 (投资者保护机制)“跨境理财通”业务投资者保护工作,应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港澳有关法律制度,由业务环节发生地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内地金融管理部门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协商开展投资者保护监管合作,共同做好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投资者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保护原则)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平等原则,依法保护港澳投资者在“北向通”交易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权利)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产品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享有与内地投资者同等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主体责任)内地代销银行和投资产品发行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合规向港澳投资者提供服务,切实履行港澳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 内地代销银行应加强对港澳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落实针对港澳投资者的产品销售和服务方案。 第五十四条 (业务推介)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港澳合作银行开展对“北向通”、“南向通”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的产品业务推介时,在业务推介内容、方式和渠道上,应按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遵守内地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信息保密)内地代销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投资产品销售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并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风险评估动态调整)“北向通”投资产品风险等级应按照投资产品风险评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动态评估调整,对不再适合作为“北向通”投资产品的,内地代销银行应当停止向港澳投资者销售;对已持有相关产品的港澳投资者,内地代销银行及港澳合作银行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持有或者赎回。 第五十七条 (纠纷处理)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内地代销银行协商和解; (2)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