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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最新发布)

5月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网站发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优质生活圈,根据《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深圳监管局共同起草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重磅!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最新发布)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五章的“额度管理”中提到,“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此外,(单个投资者额度)“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附: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试点依据)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根据《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 香港金融管理局 澳门金融管理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联合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相关要求。

第二条 (业务定义) “跨境理财通”业务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和港澳投资者通过区内银行体系建立的闭环式资金管道,跨境投资对方银行销售的合资格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以下统称“投资产品”)。“跨境理财通”分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资者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代销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入资金购买内地代销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南向通”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在港澳销售银行开立个人投资账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汇出资金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

第三条 (名词释义)本细则所称“内地代销银行”是指代理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合作银行”是指与内地代销银行合作开展“北向通”业务、为港澳投资者开立“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销售银行”是指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的港澳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地合作银行”是指与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南向通”业务、为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账户并进行资金汇划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港澳投资者”是指符合“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港澳地区居民个人,“内地投资者”是指符合“南向通”业务试点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个人。

第四条 (管理原则)“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管理”原则,遵循粤港澳三地账户、资金、投资产品销售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监管合作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澳门金融管理局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监管合作安排和联络协商机制,建立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根据银保监会授权,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根据证监会授权共同开展“跨境理财通”大湾区内地业务试点监管工作。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