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最新发布)(2)
时间:2021-05-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六条 (三反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 第七条 (合作模式)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和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 第八条 (投资者教育)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教育,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时宣传“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念。 第九条 (资金来源)内地投资者和港澳投资者应使用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不得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第十条 (真实性审核)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时,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切实做好资格审核和资金来源真实性审核。 第十一条 (资金兑换和跨境汇划)“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北向通”和“南向通”资金跨境汇划均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办理。 第二章 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银行展业条件)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注册法人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 (三)已建立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具备从事“跨境理财通”业务及其风险管理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四)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及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 (五)具有资金跨境流动额度控制和确保资金闭环汇划的技术条件,内地代销银行还需具备确保资金封闭管理的技术条件,能确保所代销“北向通”投资产品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三条 (业务报备)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根据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满足“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要求,并在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下,对“跨境理财通”业务系统准备情况进行测试评估。 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评估完成后,应向所在地副省级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证监局报备以下材料(具体报备流程参照操作指引): (一)“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跨境理财通”资金闭环汇划和封闭管理等系统的测试评估报告; (三)“跨境理财通”业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应后续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五)选定的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及合作协议签署情况; (六)金融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其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经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 第十四条 (业务退出)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退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应制定退出计划,对现有投资者的资产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并进行报备,报备流程参照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港澳投资者条件)开展“北向通”业务的港澳投资者应符合港澳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港澳投资者业务资格由港澳合作银行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内地投资者条件)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三)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