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细则出炉:总额度1500亿元,单个投资者额度100万(最新发布)(4)
时间:2021-05-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第二十九条 (协议终止)港澳投资者若需终止与原内地代销银行的“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资金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第三十条 (内地代销银行更换)港澳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北向通”业务的内地代销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内地代销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第四章 “南向通”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业务协议)内地合作银行应按本细则第十六条所列标准,落实对内地投资者业务资格的审核责任。对于审核通过的,及时向港澳销售银行反馈,并指引通过审核的内地投资者与港澳销售银行签订“南向通”业务协议。内地投资者只能选择一家内地合作银行及与其签署合作协议的港澳销售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内地合作银行应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确认内地投资者未在其他内地合作银行办理“南向通”业务。 第三十二条 (账户开立)内地合作银行可按现行制度规定为内地投资者新开立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或使用其指定的已有个人人民币I类银行账户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汇划。内地合作银行应指引内地投资者按照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在港澳销售银行新开立一个“南向通”投资户,专门用于购买港澳销售银行销售的投资产品。内地合作银行可代理港澳销售银行开户见证,为合资格的内地投资者提供“南向通”投资户见证开户服务。 第三十三条 (资金闭环汇划)内地合作银行在收到港澳销售银行提供的投资户开户信息之后,应对内地投资者指定的“南向通”汇款户与投资户的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汇款户与投资户为同一开户人。内地合作银行应与港澳销售银行约定,在投资户与汇款户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确保汇款户是投资户“南向通”资金来源的唯一账户和“南向通”资金原路汇回的唯一账户,“南向通”资金仅限于购买港澳代销银行销售“南向通”投资产品。“南向通”资金是指内地投资者从汇款户汇出的投资本金、孳息和因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第三十四条 (业务报文)内地合作银行与港澳销售银行为内地投资者办理“南向通”资金汇划时,应使用CIPS111报文,业务种类选择“跨境理财通-南向通(WMCS)”。 第三十五条 (业务提示)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应当了解港澳投资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六条 (宣传销售)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港澳销售银行,可通过线上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咨询、解释,但不得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第三十七条 (资金使用)内地合作银行应明确告知内地投资者,通过“南向通”业务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不得用作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 第三十八条 (协议终止)内地合作银行应明确告知内地投资者,若需终止“南向通”业务协议,应将“南向通”投资产品全部赎回,并将资金从投资户原路汇回汇款户,然后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第三十九条 (港澳销售银行更换)内地投资者若需更换办理“南向通”业务的港澳销售银行,应按前述规定终止在原港澳销售银行的业务协议并解除汇款户和投资户的资金闭环汇划关系。 第四十条 (“南向通”投资产品)“南向通”业务可购买的投资产品由港澳管理部门规定,详情请参考港澳金融管理部门颁布的细则。 第五章 额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额度管理)“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南向通”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 “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目前,“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额度使用计算)“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和“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的计算公式为: “北向通”资金净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 “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 第四十三条 (额度使用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跨境理财通”额度使用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