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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00款汇编(2020年)(最新发布)(4)

16 、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只 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7 、 如何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 答: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按下列规定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 )住宅物 业按一户一投票权数计算;(二 )非住宅物业按建筑面积计算;确定业主投票权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 会制定。

18 、业主大会会议以什么形式召开? 答:《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 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 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19 、 业主大会是否要定期开会,由谁召开? 答:相关法条: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 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 20 %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20% 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20 、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答: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 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建设部《业主大 会规程》第九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21 、 业主大会如何决议才有效? 答:一般事项,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2 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 修改业主公约、业 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3 以上通过。 附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 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1/ 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1/ 2以上 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 ,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2/ 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 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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