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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00款汇编(2020年)(最新发布)(3)

10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服务内容和质量等在什么阶段实 行? 答: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实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物业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等按新合同执行。 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 时管理规约,对有 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 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 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11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如何签订,包含哪些主要内容?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包含主要内容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 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能否以未与物 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费用? 答:不能。因为按照规定,前期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业主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接受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 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 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单个 业 主能否以未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为由拒绝交费? 答:不能。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履行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 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 、什么是业主大会?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对应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的,一个物业管理区 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 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5 、 如何划分物业 管理区域? 答:物业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会同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划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筑规模、自然形成、设施设备共用程度及社区建设等因素;非住宅区域划分主要考虑建设立项、规划等因素;住宅与非住宅结构相连的区域,应本着有利于物业管理的原则划定。 相关法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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