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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频频出台的地产新政?(最新发布)(4)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贷款人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其中,

(1)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2)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二)关注“八不得”

1、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核和资金管控“五不得”

这“五不得”直接划定了界限,即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

2、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三不得”

“三不得”主要针对地产中介机构,即不得与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合作,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

(三)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需求合理性

1、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

2、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

3、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4、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需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

放款机构要和借款人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要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五)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

文件明确指出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也即2020年以来的经营用途类贷款排查工作在未来两个月仍会持续。

五、结论

(一)和三道红线、贷款集中度等房地产金融政策相比,对经营用途类贷款的规范则更多是一种无奈。这主要是因为,经营用途贷款是在政策的鼓励和导向下由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且大多为小微企业贷款,享受到财政贴息等政策红利,融资成本亦受到政策部门关注,因此对融资主体来说,这是相对便宜的资金来源。

但正是在政策部门强制改变风险定价的导向下,才使得资源配置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扭曲,使按正常市场定价逻辑无法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主在获得贷款后出于未来归还本息的角度考虑,并不愿意主动投入生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贷款用途违规问题,如监管部门所尝试排查的经营用途贷款流入房地产领域、而非生产经营。因此经济用途贷款的问题恰恰反映出强制引导政策所带来的负面冲击。

(二)集中度政策带来的影响在于,银行在平稳过渡阶段,可能会积极布局其它优质资产,如在大类资产组合配置上适当加大投资类资产、票据资产和同业资产等非信贷类资产的配置力度,亦会加大在普惠小微、优质制造业、消费金融、新动能与新经济、供应链金融等领域的信贷配置力度。

(三)若将近期的一系列政策纳入统一分析框架中,则会发现地产企业在获得资金方面愈发显得比较困窘,商业银行对地产企业的要求亦越来越高,而诸如开发贷、按揭尾款等杠杆资金来源则受到政策层面的强力压制而出现收缩,更多的房地产企业亦有主动降杠杆的诉求,这种情况下相对优质且资金相对充裕的大型地产企业对融资成本和融资产品的接受度将会有所降低,银行和其在业务谈判中很难有争取空间,而相对优质的中小地产企业则有可能会成为市场抢夺的对象,一些因融资渠道受限而收缩的地产企业则可能成为被并购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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