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频频出台的地产新政?(最新发布)(3)
时间:2021-04-0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网络 点击:300次
1、“345规则”推动地产行业进入降负债、降杠杆阶段,开发贷和按揭贷资金来源受限亦影响了地产行业的资金来源,而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则意味着地产企业以往的销售节奏与营销节点需要充分考虑到集中的拿地资金需求而适时调整。 2、具体来看,3月、6月与9月住宅用地的集中供应将会导致地产企业在集中性大批量拿地时面临大额资金支出困境,三道红线的压力会骤然上升。这意味着资金实力强较强的企业将获得更多的拿地机会,而资金压力大的企业则会受到更大的冲击,地产企业之间的分化会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为提高拿地的成功率,地产企业之间可能会通过联合拿地的方式来减轻资金压力。 (四)严控消费贷与经营用途贷款流入房市(银行和中介角度) 2020年以来,货币大放水导致消费贷与经营贷资金纷纷流入房市,因此另外一项政策便是严控消费贷、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近期监管部门亦要求各银行排查经营贷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不少银行对购房者首付款来源进行严格审查。 1、2020年4月20日,央行深圳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发布的《关于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情况的紧急自查通知》要求深圳市各银行就2020年以来新发放的房抵经营贷(含借款人为企业或个人)情况立即开展自查。 2、2020年4月22日,深圳相关部门组织针对房地产市场热点舆情的通气会,明确严格执行限购、限价、限贷、限售、限户型等五限调控措施,与此同时深圳五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市住建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报房抵贷买房调查情况。 3、2021年1月,上海要求严格审查首付来源和还款能力,避免消费贷、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随后深圳开始严格核查假流水等违规行为,北京、广州、杭州、成都、厦门等地亦紧紧跟随。 4、再比如,广州的银行对申请房贷的购房者,除了审核借款人的个人征信、婚姻状态、资产、还款能力等方面外,还要求申请房贷的购房者: (1)近6个月新增的消费贷、经营贷、30万以上的信用卡消费、分期或融资,必须结清,并提供结清证明。 (2)放款前不得有新增信用贷等相关负债。 (3)首付款来源须为自有资金,全额支付首付款需提供全额支付凭证及对应支付账户流水,部分支付首付款需要提供定金转账凭证及流水、并提供差额80%自有资金余额资料。 (4)提供的流水不得显示有“贷款、贷款受托支付、借款、借贷、中介机构转款、融资机构转款”等字眼,否则不予审批。 四、全面剖析《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前面已经指出,实际上从2020年开始,各地区便已经针对经营用途贷流入房市等问题进行严格审查,而2021年3月26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则进一步从制度上给予了规范。这是因为从目前的排查情况来看,经营用途类贷款流入房市的问题还比较严重。例如,北京银保监局披露要求辖内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结果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约占经营贷自查业务总量的0.35%。 (一)规范对象:个人经营贷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 1、这里的经营用途贷款主要指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两大类。从政策文件来看,上述两类贷款分别受《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号令)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均为2010年2月12日发布)影响。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其中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同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