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考点精华汇总:第7章持续督导(2)
时间:2018-04-1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300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东大会在发行新股时通过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决议。 (6)诉讼权 关于股东诉讼权按照股东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划分为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又叫股东代表诉讼或代位诉讼),直接诉讼是指相关人员侵害到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间接诉讼是指相关人员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的,股东应当先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监事会或董事会不作为或情况紧急时,股东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间接诉讼的具体规定如下: ①董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_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1】股东诉讼中的股东包括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没有条件限制)和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注2】股东不管是直接诉讼还是间接诉讼,只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了,一定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公司名义,只不过是间接诉讼中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进行的诉讼。 另外,股东的诉讼权按照诉讼的内容划分还包括两会决议撤销诉讼权和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权,具体规定如下: 撤销之诉: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1】内容违法绝对无效,内容违章或程序违法、违章可撤销,也可不撤销。 【注2】股东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解散之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注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称为严重困难 ①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并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1•(2015年5月)】甲公司系一家上市公司,则其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有( )。 A.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 D.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 E.独立董事会议记录 考呗答案:A 网校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规定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2)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注意以下几点: (1)有限公司“会计账簿”是只能查阅,其他资料是既可以查阅也可以复制;而股份公司所有资料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另外股份公司相对于有限公司而言少一个查阅“会计账簿”,多出查阅“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 (2)关于查阅或复制的三会的资料,注意,股东(大)会的是“会议记录”非决议,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是“会议决议”。 B、C,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可以查阅,记录不可以查阅。D、E,股东知情权中没有关于经理办公会会议和独立董事会议的相关规定。 【例题2•(2013年11月)】以下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无效 B.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无效 C.董事会的会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无效 D.股东会的会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无效 E.不管是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只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无效 考呗答案:C 网校解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只有内容违法为无效,其余内容违章与程序违法、违章均为可撤销。本题只有C说法正确。 【例题3•(2012年)】某有限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则股东可以( )。 A.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B.不经他人同意将股份转让 C.请求法院认定该决议无效 D.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考呗答案:A 网校解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13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此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不具有申请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或不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的权利。 2.上市公司股东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