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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最新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实施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兜底性功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明确供给主体、适用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运行机制及相关监管和保障措施等,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资源链接、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落实嘎查村级党组织社会救助责任,积极探索通过抓基层党建引领社会救助发展、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基层党建和社会救助深度融合。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加大农村牧区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推进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对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对无劳动能力人口进行兜底保障。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完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辅助评估指标,提高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五)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结合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分档确定。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但因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视同阶段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提供临时照料护理。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切实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且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应养尽养。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服务水平,健全定期探访制度,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委托照护服务监管机制,实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护服务全覆盖。

  (六)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自治区每年统筹确定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办法,并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等事项。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报告或者虚报、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的,纳入社会救助失信管理,必要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建立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