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最新发布)(4)
时间:2021-05-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二十二)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完善社会救助核对工作流程,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关键环节,对新申请救助对象实行“逢救必核”,对已享受救助对象实行定期核对。民政部门经社会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后,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三)大力推进智慧救助。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和“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推动在自治区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社会救助服务专栏,为困难群众提供救助事项申请、查询、办理等服务。 七、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探索开展社会救助综合评估,全面客观了解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十五)夯实基层基础。旗县(市、区)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现有资源力量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加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标准化建设,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社会救助公益服务人员。推动嘎查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明确工作职责和选任条件,建立考核评价和补助奖惩机制。困难群众较多的嘎查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关爱社会救助协理员等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二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