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最新发布)(3)
时间:2021-05-1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蚂蚁考试 点击:300次
(十四)完善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探索通过发放救助金、实物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审核并发放临时救助金。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落实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健全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适当提高苏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加强指导监督,规范管理使用。 (十五)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民政、公安、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等相关部门在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方面责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民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十六)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七)引导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指引、公益服务记录证明等机制,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等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十八)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加快社会工作岗位开发,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需求评估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十九)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监督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进行综合性评价的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各地从本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划转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应在预算编制之初或通过依法调整预算的方式予以明确。 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二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构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嘎查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健全城乡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将“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全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优化工作流程,确保群众反映的困难得到及时处置和办理。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明确快速响应的事项、程序、时限,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二十一)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简化社会救助申请流程,由苏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者依托政务服务大厅“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有序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优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全面推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