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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第1问:
1-1. 妥当。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可以不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1-2. 妥当;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3. 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采用指定的人、材、机消耗量标准。(注意,价格也不可以)
1-4. 妥当,根据相关规定,清标工作组应该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1-5. 不妥当,不能将因为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且不能说明理由作为废标的条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竟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2问:
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人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因此招标人不能安排一名工作人员陪同勘查现场。
第3问:
评标委员会应该将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做为废标处理。因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第4问:
投标人C的做法不妥当。根据相关规定,当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示了材料暂估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价格计算材料费,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表现出来。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不变动和更改。
第5问:
该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