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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1)该工程签约合同价=(824000+90000+130000+206000)×(1+6%)×(1+9%)=1444250元。
(2)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824000+90000)×5%×(1+6%)×(1+9%)=45700×(1+6%)×(1+9%)=52801.78元=52802元。
(3)开工前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1444250-52802-80000×(1+6%)×(1+9%)]×20%=259803.244=259803元。
(4)开工前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款=52802×90%=47521.8=47522元。
2.(1)施工至第2个月末,承包人累计完成分项工程合同价款=[(300+300)×280+400×380]×(1+6%)×(1+9%)元=369728元。
(2)发包人累计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不包括开工前支付的工程款)计算:
①1~4月每月支付的措施费工程款=[(90000+130000)×(1+6%)×(1+9%)-52802]/4=50346.5元。
②2~4月每月扣回的预付款=259803/3=86601元
③2月末累计应支付的工程款=(369728+503465×2)×90%-86601=336777.9=336778元。
或:发包人累计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不包括开工前支付的工程款)=369728×90%+[(90000+130000)×(1+6%)×(1+9%)-52802]×90%/4×2-259803/3=336777.9元=336778元。
(3)分项工程A的进度偏差计算:
①已完工程预算投资(BCWP)=(300+300)×280×(1+6%)×(1+9%)=194107.2元。
②计划工程预算投资(BCWS)=(400+400)×280×(1+6%)×(1+9%)=258809.6元。
③分项工程A的进度偏差=(194107.2-258809.6)元=-64702.4元=-64702元。
或:A工作的进度偏差=[(300+300)-(400+400)]×280×(1+6%)×(1+9%)=-64702.4元=-64702元。即,分项工程A的进度拖后64702元。
3.(1)该工程的分项工程增减额计算:
①分项工程中,只有B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发生改变,增加幅度=(1200-1000)/1000×100%=20%>15%,因此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应调低。
②B分项工程中超出15%以上的部分综合单价调整为=380×0.9=342元/m³。
③原价量=1000×15%=150m³。
④新价量=(1200-1000)-150=50m³。
⑤B分项工程增加合同额=(150×380+50×342)×(1+6%)×(1+9%)=85615.14=85615元。
或:B分项工程增加合同额={1000×15%×380+[(1200-1000)-150]×380×0.9}×(1+6%)×(1+9%)元=74100×(1+6%)×(1+9%)=85615.14=85615元。
⑥即该工程的分项工程合同额增加85615元。
(2)该工程的措施项目增减额计算:
①B项目的单价措施费增加额=36000×(1200-1000)/1000×(1+6%)×(1+9%)=8318.88元=8319元。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增加额=(85615+8319)×5%=4696.7=4697元。
③措施费增加额=8319+4697=13016元。
④即措施项目合同额增加13016元。
(3)分包专业工程项目增减额计算:
①分包专业工程项目(含总承包服务费)减少额=[(105000-120000)×(1+5%)]×(1+6%)×(1+9%)元=-18197.55元=-18198元。
②即分包专业工程项目(含总承包服务费)合同额减少18198元。
4.(1)竣工结算价=1444250+85615+13016-18198-80000×(1+6%)×(1+9%)=1432251元。
(2)结清支付时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款=1432251×(1-90%)=143225.1=1432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