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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1)针对事件1,确定施工单位和业主在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事件中各自应承担损失的内容如下:
①施工单位在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事件中应承担损失的内容:施工机械损失8万元;施工办公设施损失3万元;施工人员受伤损失2万元。
②业主在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事件中应承担损失的内容:施工待用材料损失24万元;基坑及围护支撑结构损失30万元;修复工程本身的损害工作发生费用共21万元。
(2)施工单位可以获得的费用补偿=(24+30+21)×(1+4%)×(1+9%)=85.02万元。
(3)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期延期天数为30d。
理由:遇到了持续10d的季节性大雨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事前能够合理预见的,不可索赔。山体滑坡和泥石流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且工作A是关键工作,工期损失30d应当顺延。
2.事件2中,应给施工单位的窝工补偿费用=(150×50+20×1500×60%)×(1+4%)×(1+9%)=28906.80元=2.89万元。
修改后的基础分部工程增加的工程造价=[25×(1+10%)×(1+6%)]×(1+25%)×(1+4%)×(1+9%)=41.31万元。
3.(1)针对事件3,批准工作A工期索赔和增加工作K后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所示。

(2)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编制了工作K的结算综合单价。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规定,新增工作综合单价的确定,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正确做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投资控制》
4.(1)确定流水步距:

施工过程D、G流水步距KD、G=max{1,1,0,-4}个月=1个月。
施工过程G、I流水步距KG、I=max{1,2,2,-3}个月=2个月。
由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和流水步距可知,工作I为工作D、G的紧后工作,其步距共计(1+2)个月=3个月。又根据施工工艺关系,工作I也是工作E、K的紧后工作,工作I应在E工作开始后2+2=4个月之后才能开始。因工作D、G与E、K为平行线路上的平行工作,因此工作I与应在工作D、E工作开始之后间隔最大值者4个月后,即工作K完成之后才能开始,所以,工作G、I之间有技术间隙Z=1个月。
流水工期T=[(1+2)+(1+1+1)+1+0-0]=7个月。
(2)工作D、G、I改成流水作业组织方式后,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是A→C→E→K→I。实际工期=[10+(4+3+2+2+3)×30]d=430d,而合同工期为15个月,所以实际施工工期提前的天数=15×30-430=20d。工期提前奖励标准为30万元/月,即1万元/天,施工单位共获奖励=1×20=20万元。